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刘钊 任扬)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屈子祠法庭审理了一起因网络账号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2月12日,顾某因经商宣传需要,通过中介与杨某签订协议,约定以16万元价格购买杨某名下的某平台账号。合同签订当天,顾某向杨某支付了全部款项,杨某也交付了账号,并协助办理了绑定手机号的变更手续。随后,顾某使用该账号进行商业推广。
同年2月底,该账号因违反平台相关规定被永久封禁。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杨某全额返还购号款。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与杨某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合意,顾某支付价款,杨某交付账号并配合变更相关信息,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网络公众账号使用权的转让,因此双方交易虽违反了平台《用户协议》,但并未导致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亦明确了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该案中,顾某在购买账号前已明知此类交易存在风险,却仍主动通过中介完成购买。在账号被封后,又以交易违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全额退款,此举意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违背了诚信原则。法院依法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网络账号并非普通商品,其交易行为不仅受平台规则约束,更关乎网络空间的秩序与公平。交易双方应在交易前仔细阅读平台相关规定,充分了解账号性质、交易限制及潜在风险,审慎作出决定。同时,民事活动以诚信为基石,各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开展交易,不得损害他人权益。唯有如此,才能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一审:张 咪
二审:刘晓元
三审:谢 江
责编:刘晓元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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